各位律師好,我跟前妻已協議離婚,房子是在我名下,家裡家具、鋼琴還有其他物品等,是婚後雙方都有一起購買,協議書裡有提到雙方同意放棄夫妻賸餘財產分配之請求,離婚後她還能再回來要求拿回她購買的東西嗎?
您好,
如已協議雙方放棄請求婚姻財產分配之權利,則您前妻無法再對您名下之房屋或屋內動產主張權利,除非伊可證明哪件家具係由其購買並提出證明。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雖然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婚姻期間雙方各自名下財產還是歸各自所有,因此對方可拿回自己購買的物品。另外,若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物品,則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應推定為共有,對方還是可以主張應有部分的權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太太自己之財產,還是可以取回。
您好,若是屬於太太之物品,太太當然可以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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