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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與權益

  • 機械熊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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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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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親愛的各位律師

    本人與公司於2008年有簽定保密協定,今年2月提出離職時,公司以當初的勞動契約含有競業條款,但本人有請線上律師與面試公司法務確認,並無原雇主提到的競業條款。而新公司人資致電原公司做徵信後,原雇主卻致電新公司警告本人有競業條款與保密協定,如錄取本人後將寄出存證信函並提出爭訟,致使新公司不敢對我在做接下來的面試動作,而原雇主又避而不談因競業條款該給的補償金。我該怎麼保障我的權益呢?煩請各位律師協助解決困擾。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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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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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倘若雙方無競業禁止條款,則原公司的行為尚不會構成違法(至多可能跟誹謗罪扯上邊),您只能盡量透過提出合約等方式來向新公司自清。反之,倘若有競業禁止條款,則可以依據契約內容請求您的權益。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發函給原公司,然後再依據有無競業禁止條款來做後續處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