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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養女減少可繼承遺產

  • 曾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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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2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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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祖母於民國77年往生 ,近日有數筆土地需要辦理繼承 ?,但曾祖母名下卻出現一名養女於民國54年往生,未曾與家人有任何往來??,養女與其子女未曾探視過臥病在床的曾祖母, 也未參加祖母喪禮 ,也未曾奉養過曾祖母?,但因年代久遠難以舉證 我方是否可以訴訟 減少養女部分可獲得之遺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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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2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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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除非有收養不成立、無效或終止收養之情形,否則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可以繼承遺產。養女民國54年過世後,其子女可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養女之應繼分。 未曾與家人有任何往、養女與其子女未曾探視過臥病在床的曾祖母、也未參加祖母喪禮 、也未曾奉養過曾祖母,除非曾祖母有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養女與其子女不得繼承遺產,否則養女之子女仍有繼承權,至於扶養費部分,因曾祖母名下有諸多財產,並非不能維持生活,故無法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其應分擔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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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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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25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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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養女的子女可代位繼承,繼承時只分有無繼承權的差別,如果有繼承權,就有法定應繼分的保障,無法剝奪或打折扣。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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