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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有時效性嗎

  • Y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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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6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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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哥跟我大嫂已經離婚6~7年了,因為我哥工作不太穩定又要扶養2個小孩,所以給大嫂的扶養費斷斷續續,後來就沒付了,但最近大嫂跟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經過家事法庭調解協調不成,我哥目前的狀況沒有多餘的錢可以給,他又聽朋友跟他說可以提失效,請問有用嗎?現在可以提出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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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6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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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要先確認你說的扶養費是什麼意思。

    二、法律上如果已經離婚了就不是配偶了就沒有扶養義務。

    三、但是離婚之後仍然是要養共同的小孩,這個部分還是有扶養義務。

    四、如果你說的扶養是這個意思,法律上有一個叫情事變更,就扶養的部分且有明文規定可以情事變更為由請求法院酌減扶養費用。這個有勝訴前例在。

    五、扶養費請求權也是有時效的問題。

    六、如果你說的是雙方離婚協議講好的要給對方的錢,這個就是不同的問題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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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6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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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若是由哥哥擔任親權之主要行使者,對方並不能向哥哥主張扶養費用。

    另外,若是協議書中有約定須對前妻給付贍養費用,則需以情勢變更向法院主張酌減或免除。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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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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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女方的意思若是請求男方應給付每月贍養費用供女方生活用,若離婚當下沒有約定,則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適用前提至少必須是「判決離婚」且「女方陷於生活困難」,按照您敘述的事實,是否符合民法第1057條規定,顯有疑問。

    2. 再來,縱使有給付贍養費的義務,依民法第1120條之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若男方的經濟狀況確實不好,在法律上來說也只需要給付少許、甚至不須給付。

    3. 至於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由於是在男方這裡扶養,女方沒有理由向男方要求,而且由於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監護權在男方這裡,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女方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因此男方也得起訴要求女方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至於男方之前獨力負擔小孩扶養費用,在法律上來說,相當於為女方代墊扶養費用,此部分亦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一併向女方請求返還。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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