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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判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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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2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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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家中長輩之前有酒駕,已繳罰金罰完了,但近期因為一些糾紛又被判決。

    傳票上應執行行罰:有期徒刑六個月如准易科已新台筆1000元折算一日。

    但下面備註又寫:1.如欲聲請易科罰金,請攜帶新臺幣9萬2千元整到署報到。3.可扣除已執畢之徒刑3月,本件應執行徒刑3月。

    所以是如果沒錢就要做6個月的牢,如果繳錢只要繳92,000元嗎?!

    電話去問有點不明確,所以上來問,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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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2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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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已有扣除三個月,則只會執行剩餘之刑期,所以若易科罰金則應繳納九萬多元,若入監執行則執行剩餘的三個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