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 雙方是否可以不出席

雙方是否可以不出席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21 15:11 
  • 文章人氣:169
  • 個人積分:13648
  • 律師評價:189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若為受害人,檢方則以證人方式要求出庭,因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若無正當理由沒到庭,恐被處以3萬元罰鍰。刑事案件傳喚被告到庭,若被告不到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1條,可透過拘提強制出庭。 依照刑事訴訟法,只要刑事案件在檢方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因此您只要收到簡易判決書,就代表檢方已經決定起訴,這時候您要立刻撰寫書狀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然等到法院派決就無法再提起。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21 20:41 
  • 文章人氣:153
  • 個人積分:2698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若以受害人身分傳喚,可以請假,不去也不會受處罰,但若以證人身分傳喚,則有到庭義務。被害人若不出庭提供犯罪資料,對被告會較有利,是否結案則需看整體進度而定。起訴後才能提附帶民訴,且起訴後於判決前應盡快提出 。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小江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21 23:34 
  • 文章人氣:211
  • 個人積分:10
  • 因為家居離島,如需返台在經濟上無法負擔,

    如果管轄權被移回台灣,是否可以申請改由案發地為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