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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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1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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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之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之羈押原因以及必要性,檢察官才有可能聲請法院裁定羈押。 若無肇事逃逸之情形,酒駕肇事會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原則上檢察官不會聲請法院羈押,通常是請回,若對於醉態駕駛罪之犯罪事實若無爭執,可以向檢察官求情,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若被起訴可以向法院求情,請求宣告緩刑。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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