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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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7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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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期間依照下述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為二十年。 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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