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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困惱

  • 楊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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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1 12:53 最後編輯日期:105-06-21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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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賣)跟乙方(買)在103年6月26日簽訂汽車買賣合約 一共67萬 

    但因為甲方車輛為貸款貸款尚未未清償以抵押方式 將車輛 牌登 鑰匙 行照 身份證第二證件影本交託於乙方  請乙方以前八期14964後面分期每月13000方式與甲方一起攤還貸款 目前乙方(買)已付50萬  簽約時甲方也允諾乙方有車輛所有處理權利 車輛交由乙方使用 乙方想將甲方抵押之車輛賣出
    甲方也予以同意,但甲方於乙方賣出前背信不願將證件正本出示過戶  乙方要求甲方歸還之前替乙方繳交之分期貸款一共50萬元整 不包含車輛放置乙方之甲方應付保管費用 維修 保養 等等費用  要求甲方積欠乙方之所有欠款並將車輛贖回  否則請甲方將證件給予乙方協助過戶事宜,並將乙方替甲方清償分期貸款之20萬按月分期給予乙方  我們是乙方 請問這樣的狀況我的要求成立嗎?

    中古汽車買賣合約也明訂

    甲方若是毀約不賣或是不能過戶,要倍數償還乙方所支付金額

    我可以用這一條告他嗎? 

    我們已經繳了這麼多錢給他 他就這樣拍拍屁股車子不給我們過戶
    真的很誇張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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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1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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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如甲方不願履行契約,可依據契約之約定向對方求償,沒有問題。

     

    2、可以存證信函催告通知後,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