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困惱
- 楊小姐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6-21 12:53 最後編輯日期:105-06-21 13:05
- 文章人氣:482
- 個人積分:8
-
甲方(賣)跟乙方(買)在103年6月26日簽訂汽車買賣合約 一共67萬
但因為甲方車輛為貸款車貸款尚未未清償以抵押方式 將車輛 牌登 鑰匙 行照 身份證第二證件影本交託於乙方 請乙方以前八期14964後面分期每月13000方式與甲方一起攤還貸款 目前乙方(買)已付50萬 簽約時甲方也允諾乙方有車輛所有處理權利 車輛交由乙方使用 乙方想將甲方抵押之車輛賣出
甲方也予以同意,但甲方於乙方賣出前背信不願將證件正本出示過戶 乙方要求甲方歸還之前替乙方繳交之分期貸款一共50萬元整 不包含車輛放置乙方之甲方應付保管費用 維修 保養 等等費用 要求甲方積欠乙方之所有欠款並將車輛贖回 否則請甲方將證件給予乙方協助過戶事宜,並將乙方替甲方清償分期貸款之20萬按月分期給予乙方 我們是乙方 請問這樣的狀況我的要求成立嗎?中古汽車買賣合約也明訂
甲方若是毀約不賣或是不能過戶,要倍數償還乙方所支付金額我可以用這一條告他嗎?
我們已經繳了這麼多錢給他 他就這樣拍拍屁股車子不給我們過戶
真的很誇張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