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
我在強制執行的標的物內容中除了對方薪資外也有寫對方的房子和土地。請問只會執行對方的薪水嗎?還是也會執行對方的不動產?
那我有需要申請假扣押嗎?
如果申請假扣押需要附什麼資料?
我已經付了強制執行的費用了,那再申請假扣押還要再付什麼費用?
已經強制執行就沒必要聲請假扣押了,除非薪資已經足以完全清償債務,否則還是可以指定執行其他任何財產。
請問,對方的薪資不足以完全清償債務,那該如何指定執行其他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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