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勞動契約議定薪資為20008元,上面沒寫有全勤獎金,但實際上每月發薪資單皆有全勤獎金667元,因此每月都有20675元我被資遣的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是20675元(薪資20008元+全勤獎金667元)我有7日特休假因被資遣而無法休,因此公司折算成7日工資發放給我,想請教下這樣的計算方式有無問題?公司這樣算:(20008/30)*7=4669(四捨五入)我認為應該加全勤獎金算?因為全勤獎金算工資的範疇內,所以應該這樣算?(20675/30)*7=4824(四捨五入)
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勞委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令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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