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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反商標法

  • Sara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7-24 11:06 
  • 文章人氣:705
  • 個人積分:6
  • 想請問各位律師

    關於網拍部份

    1.若我販售的商品被檢舉盜版,但是LOGO和正版原圖並不完全相同(可能把其中一個小字改掉之類的),這樣會構成觸犯商標法嗎?

    2.若我販售的是正版的二手商品(鞋子或衣服還有一些玩具之類的),但是沒有發票,這樣也會違反商標法嗎?

    看到很多例子都是有人在不知情情況下賣出二手商品,反而被抓,看了很害怕,謝謝律師回答!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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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4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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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只要能令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就屬於對商標權之侵害

     

    2、販賣正版二手商品是合法的,不會觸犯商標法。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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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4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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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根據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按商標法第97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準此,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明知」(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又所謂「明知」,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在本件即為以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而言,設若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在主觀之心態上,僅係有所預見,而消極的放任或容任犯罪事實之發生者(即間接故意)或僅有過失,則其仍非本罪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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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4 21:27 
  • 文章人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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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所述情形,涉及商標法第95條第3款「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雖然不完全相同,但只要近似而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之情況(如您所述「把其中一個小字改掉」),仍會有違反商標法之問題。 至於販售正版的二手商品,並不會有違法商標法的可能,而漏開發票,只要沒有涉及到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話,至多僅有補稅的行政責任。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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