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仲裁調解 > 吸毒爺爺~和小孩討錢

吸毒爺爺~和小孩討錢

  • 生蠔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7-29 22:40 最後編輯日期:105-07-29 22:50
  • 文章人氣:315
  • 個人積分:2
  • 爺爺_兒子死了_把孩子丟棄_拿錢走人_小孩皆還國中程度_小孩自力更生有錢了

    20年後跑來要扶養費_他有4名子女_確只告過世兒子的小孩_其他長輩不告

    堅辭要拿光小孩錢_碰上這種爺爺_目前走法律途徑_已請律師_大家給個建議

    補助:此小孩媽媽癌症末期_此爺爺趁你病要你命_連媽媽也告遺棄罪_目前已律師處理__目前勝小孩此問題準備開庭_請大家給個建議

  • 呂昀叡 (呂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7-30 09:13 最後編輯日期:105-07-30 09:45
  • 文章人氣:4
  • 個人積分:3258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也就是說,對爺爺有直接扶養義務的是他的子女,而不是其過世兒子的小孩,這部分對方要提告主張扶養權利在法律上應站不住腳。 另外,爺爺若之前有對其兒子有任何「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法院也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免除扶養義務。 綜上,您所述事實在民法上有甚多有力權利可以行使,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9-28 20:2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00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18 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第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是刑事遺棄罪有其構成要件,並非未盡扶養義務即會成罪;再者,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為子輩,非孫輩,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9-28 20:2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00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18 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第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是刑事遺棄罪有其構成要件,並非未盡扶養義務即會成罪;再者,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為子輩,非孫輩,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9-28 20:27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00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18 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第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是刑事遺棄罪有其構成要件,並非未盡扶養義務即會成罪;再者,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為子輩,非孫輩,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9-28 20:2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00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18 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第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是刑事遺棄罪有其構成要件,並非未盡扶養義務即會成罪;再者,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為子輩,非孫輩,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9-28 20:2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2006
  • 律師評價:50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1115條: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6 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18 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第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是刑事遺棄罪有其構成要件,並非未盡扶養義務即會成罪;再者,直系血親尊親屬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為子輩,非孫輩,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