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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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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5 08:10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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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2.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或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之。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3.聲請人對法院所為駁回交付審判的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所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4.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依第一審審判程序之規定審判。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2、第258條之3)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