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年在FB上用假帳號認識未成年小女孩(15歲)
後來因為改用真實身分之後,發現這小女孩根本是在欺騙人的感情
一怒之下將她傳給我的裸照及影片發給她身邊的人,不過都有馬上收回
但還是被截圖並提告了
我承認是我的錯,警方做完筆錄後也說看的出來對話是我很生氣,請問開庭之後可以跟她或者家長和解嗎?
我為了我的一時衝動感到後悔,請問有和解的可能嗎?會被關嗎...?
現在被提告涉嫌兒少條例、恐嚇跟妨礙名譽
謝謝各位律師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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