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大大請教一下
前公司因在2022年因某工程結束後發放獎勵(未上市股票10張合約)
私下簽下3年如無故離職需退還股票,公司要發放時跟該員工(要)銀行存摺及印章作為
公司股票交易紀錄,故有一筆15萬資金由公司轉給員工再立即轉出
而這個動作該公司又向國稅局報稅導致該員工年度綜合所得多15萬的稅金
後該員工未達到3年離職,公司是否退15萬購入股票金還是要退稅給該員工?
如有敘述不清楚麻煩指教!!~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的處理方式,須賠償員工多申報的稅額,未經員工同意轉帳的部分也是違法的。
2、不過該15萬元不會變成員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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