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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無罪判決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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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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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02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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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4068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可能無罪因素:

    V內容未涉及兒童及少年


    「而觀諸被告所刊登之上揭文字訊息與照片,內容並未提及使兒童或少年進行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等訊息,應係以成人間之性交易為廣告,則被告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端視其訊息刊登之方式,是否有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兒童或少年不易接觸為斷。」

     

    V已採適當隔離措施,主觀上並無犯罪故意:

    參考判決摘要:「參考判決摘要:「惟查,「UT聊天室」之網頁首頁即載有「本網站限定為年滿18歲且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網友…未滿18歲謝絕進入瀏覽,若您未滿18歲或為達當地國法定成人齡,請關閉本網頁」…」等內容之警語,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項。…亦難認定其確有散布、刊登足以引誘、暗示「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訊息之主觀犯意」。

     

    V內容雖涉及成年人,但有採取適當隔離措施:

    參考判決摘要:「被告所刊登上開文字訊息及照片之捷克論壇,已於網頁明確標示成人區禁止未滿18歲之人進入瀏覽,且「按摩/指油壓/理容」討論區為限制級分級,並設置有過橋頁面,得使包括被告在內之該論壇使用者,均可明確知悉須為年滿18歲之人始得進入該討論區。則進入該討論區而刊登訊息之人,當可合理信賴瀏覽其所刊登文字之人俱為年滿18歲之人。揆諸前揭網路分級、業者自律公約之說明,應認捷克論壇已採取明確且相對可行之防護措施。故被告於上開已採取明確且相對可行之防護措施之網站內,張貼上揭文字訊息與照片,已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23號解釋所稱「必要之隔絕措施」,自無從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予以處罰。」。

     

    V內容客觀上難認會引誘他人為性交易:

    參考判決摘要:「揆其訊息文義、照片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觀之,係指個人單獨經營之按摩、油壓或美容之服務業欲招徠客人而言,所留之通訊軟體ID、暱稱等資訊僅作聯絡之用,又該低胸照片客觀上僅足認定係以性感、醒目之圖片吸引他人目光,使客人因此留意上述訊息,此一手法亦經業者廣為披載、大幅為商業上行銷使用,…,單憑上開訊息、圖片,客觀上實難認有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之行為。

     

    二、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參考實務見解:

    v法院釋字第623號解釋。

     

    四、不同的案件會有不同的處理方法,遇到案件仍建議跟律師約時間諮詢。

     

    五、處理法律案件,要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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