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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 律師
服務機構: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瀏覽人數:179104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6746
電話:0982100565
手機:0982100565
傳真:未填
E-MAIL:q102327955@gmail.com
服務時段:08:00 - 24:00
評價分數:1135
可聯絡方式:電話電話 emailEMail 簡訊連絡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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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台中市、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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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為前法官轉執之專業律師,本律緣就現階段各法院民、刑事判決實際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冀能提供給您最優質、最專業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確保您的權益。
搜尋結果:共 672 頁,6716 篇問答
  • 曉曉
  • 發問時間:2025-12-04 13:06:43
  • 請問我因為朋友一直叫我幫忙找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寄給他,後來我寄出給她,他去領貨被抓,他把我的跟他的賴對話都給警察,這樣我會面臨這樣的刑責,麻煩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5-12-04 13:06:44

    1.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運輸毒品行為,係指本於運輸意思而轉運與輸送毒品之情形而言,不論係自國外輸入或國內各地間之輸送,凡將毒品由甲地運輸至乙地,均屬之,倘其有運輸意圖者,一有搬運輸送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並非以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

    2. 就閣下所述情節,恐涉犯運輸毒品罪,觸犯本罪其罰則甚重,請務必謹慎處理,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刑事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

    3.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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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小姐
  • 發問時間:2025-12-04 09:43:17
  • 請問:父親日前過世,現金遺產約200萬元,共有母親、我、弟弟三個繼承人,弟弟約在一年前向父親借款100萬元投資買股票,原約定2027年1月歸還(此有line訊息紀錄)。弟弟現在說,他就是要到2027年1月才要還錢,現在不想「提早」還,請問律師,在法律上,弟弟真的可以如此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5-12-04 09:43:17

    1. 按民法第1172條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2. 所謂「扣還」,為了顧及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不會因為繼承而發生混同的情形,所以如果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在分割遺產時就應按照他的債務數額,從他的應繼分去扣除且加回到遺產總額的範圍內,因為這是被繼承人的生前債權均應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中計算。

    3. 為維護您的權益,若需提供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刑事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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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n
  • 發問時間:2025-12-04 08:46:24
  • 請教律師們,超過半年前被前主管報復以不實並有email的指控而被不法降底薪,經內外申訴有勞資調解後調回本薪,但沒對該前主管處置也沒補償,
    以下問題:
    有文件公司內部散播的誹謗應為加重誹謗? 請問如起訴能求償等值降薪金額或其他補償嗎或能用甚麼方式起訴? 目前過半年只能走民事訴訟? 有同事願意幫忙作證的勝算大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5-12-04 08:46:24

    1. 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係以行為人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著為文字或繪成圖畫,散發或傳布於公眾,為其構成要件。而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又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且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即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始克相當;而解釋「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散布於眾之程度而定。所謂誹謗故意,係指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具體內容之主觀犯罪故意。又此「名譽」,係指個人在社會上之人格地位評價。至於是否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應就被指述對象之個人條件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內容,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另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亦即言論內容縱屬真實,然如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仍應成立加重誹謗罪。

    2. 為維護您的權益,若需提供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刑事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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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itbb
  • 發問時間:2025-11-30 10:18:44
  • 朋友機車被家人拿去抵押,最近收到稅金催繳通知,請家人處理但是人已經跑到國外,想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停繳稅金。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5-11-30 10:18:44

    1. 就您所述的問題,為維護權益,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民刑事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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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J
  • 發問時間:2025-11-30 10:17:25
  • 前陣子被警方帶回驗尿 今天已收到傳票,備注上寫:務必到庭執行戒癮治療評估,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本署將依法聲請觀察勒戒。
    想請問 這樣寫的話 還有可能被觀察勒戒嗎?還是確定就是戒癮治療了?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5-11-30 10: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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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咪咪
  • 發問時間:2025-11-28 14:31:50
  • 我一樓的店面漏水. 114/4月聯絡了二樓房東到現場看一樓店面漏水的部分. 後來他們也請抓漏師傅去看他們2樓的房子後. 告知我,他們的師傅確定是他們的浴室漏水. 2樓房東說六月底他們會開始處理. 但後來一直用各種理由拖延不處理至今. 訊息也已讀不回. 調解委員會的人員建議我直接提告才不會浪費時間. 想請教有經驗的律師,接下來我應該要如何做才好?謝謝。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5-11-28 14:31:50

    1. 住戶於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住戶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閣下應先以存證信函通知他住戶請其配合處理漏水問題,他住戶仍置之不理,住戶可聲請調解,他住戶仍不願處理,即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2條及民法第184 條規定,訴請他住戶應容忍住戶協同專業人員入內修繕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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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玲
  • 發問時間:2025-11-28 14:24:06
  • 對方是我不認識的女性,因為跟我先生有一些我不清楚的糾紛,她至我先生的臉書盜取我們兩人的合照,且明顯可辨人臉,經由我朋友在臉書看見,告知我才得知我的照片被公然於在那位女性的臉書,還公開公審我先生.我傳訊息給這位女性告知已構成侵權的行為,要求要刪除照片,但她也只有做把眼睛部份亂塗的動作.
    想請問這樣的行為,我是否可以提告?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5-11-28 14:24:06

    1. 按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2. 次按肖像權係個人就自己之肖像是否製作、公開及使用之權利。肖像乃係個人外部特徵,體現個人尊嚴及價值、自我呈現之權利,應屬民法第18條所稱人格權,亦為同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其他人格法益」,如受不法之侵害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自得請求損害賠償。又肖像權之侵害,包括肖像之製作、公開及以營利為目的之使用,肖像權與言論自由係同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有所衝突時,應就個案衡量肖像之公開是否基於社會知之利益,及是否已顧及肖像權人之正當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於逾越上揭合理使用之基準,即屬肖像權之侵害。

    3. 若需律師提供援助,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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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薇薇
  • 發問時間:2025-11-28 14:18:30
  • 我的朋友現在在監所執刑刑期,而她是關完觀察勒戒後馬上被轉執行刑期,可是她說她的案件是發生在觀察勒戒前應該是要被觀察勒戒吸收的,她有寫抗告書被駁回,但是我上網查她的判決書我看不懂是要如何去判定她的刑期是否是發生在觀察勒戒前呢?是看判決日還是裁訂日呢?若是真的是被誤判了的話,那我會趕緊去告訴她,然後請一位律師進去監所找她讓她委託律師幫她平反她的案件讓她早日出監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5-11-28 14:18:30

    1. 按(依修正前規定)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必也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前置程序後,5年(修正後規定已變更為3年)內再犯同條之罪,始符合應由檢察官依法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倘行為人初犯(依修正後之規定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另包括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上開之罪,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確定,在該觀察、勒戒處分執行之前,縱有再犯同條之罪之情形,因行為人未曾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之處分,即與法定訴追之要件不符,自仍應由檢察官就後案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再由檢察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規定執行其一,若檢察官逕對後案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顯屬不合,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84號判決意旨參照)。行為人倘多次施用毒品犯行,法院僅需裁定1個保安處分,縱經法院多次裁定送觀察、勒戒,亦僅執行其一,是行為人於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無論其施用毒品級別如何,亦不問有多少次施用毒品犯行,均為該次保安處分程序之效力所及,而不應再予單獨追訴處罰。揆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僅規定檢察官對於「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者」,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未區分所施用之毒品之等級、種類,所以遭查獲之行為人即便查獲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等各式多種毒品,也不會因此需分受多次之觀察、勒戒處分,實乃著眼於施用毒品者之觀察、勒戒治療,與刑事追訴採一罪一罰之概念並不相同,從施用毒品處遇之立法目的以觀,該觀察、勒戒裁定及不起訴處分之效力,均應及於行為人預備供施用而持有其他毒品部分始屬合理。否則一方面為使(初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行為人,藉由觀察、勒戒及不起訴處分等程序,使其得以進行比刑事追訴更有效率之觀察、勒戒程序,另一方面卻就行為人預備施用而未及施用之持有其他毒品行為再為追訴處罰,就(初次)施用毒品者同時以不同規範目的之處理程序為兩種相反歧異之處理,當非立法本意。質言之,未曾經觀察、勒戒,或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之行為人,一旦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在此觀察、勒戒裁定執行完畢前,行為人所犯之施用毒品罪、預備施用而未及施用之持有毒品罪,均應為該觀察、勒戒之程序效力所及,而不應再予單獨追訴處罰。否則若謂只有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不法程度較高之施用毒品罪可不予追訴處罰,所犯不法程度較低之預備施用而未及施用之持有毒品罪卻仍應論處罪刑,顯然輕重失衡,亦有違立法者對施用毒品處遇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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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J
  • 發問時間:2025-11-27 13:42:11

  • 聲請人A自幼因相對人B長期不務正業敗家,直至成年未盡照顧責任義務,聲請人A提請免除扶養義務,以下是家事調解筆錄內容: 
    相對人B同意不向聲請人A請求給付扶養費。
    聲請人A同意提供名下門牌號碼XX之房屋予相對人B繼續居日。
    相對人B同意以每個月扣款日期前繳交上開房屋貸款。
    背景說明:
    相對人B某日因病住院後長期臥床無工作能力未繼續繳付聲請人A之房貸
    聲請人A因相對人B未繳房貸,進而導致無法繼續持有房屋必須出售
     
    聲請人A可以依據家事調解筆錄向相對人B請求房貸本金+利息賠償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5-11-27 13:42:11

    1.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之實際判決案例及律師多年執業的實務經驗,為您排難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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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子
  • 發問時間:2025-11-27 13:41:17
  • 我3月底 騎機車要從前方的摩托車過去 結果不慎被旁邊騎機車的大姊擦撞
    他擦撞到我 我倒在地上輕微受傷機車損傷 但他沒跌倒還停在旁邊看我一下就騎走了 之後旁邊的好心人士幫我報警的 之後開庭他主張他沒跟我發生碰撞是我自己跌倒的 之後檢察官給我們看影片後 有看到我們是有碰撞到的 當時我從後方要超車 就被旁邊這位大姊左邊手把碰撞再一起 但我們申請了鑑定結果出來也是對方沒有肇責 導致對方保險也不理賠了 原本我們有私下談賠我修車的錢(鑑定還沒出來之前的私談) 解果現在鑑定出來了對方0肇責 但肇事逃逸 
    這樣我是不是不能跟對方索賠 還要對他撤告?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5-11-27 13: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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