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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 律師
服務機構: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瀏覽人數:18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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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6813
電話:0982100565
手機:0982100565
傳真:未填
E-MAIL:q102327955@gmail.com
服務時段:08:00 - 24:00
評價分數: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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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為前法官轉執之專業律師,本律緣就現階段各法院民、刑事判決實際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冀能提供給您最優質、最專業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確保您的權益。
搜尋結果:共 678 頁,6778 篇問答
  • 小布
  • 發問時間:2026-02-11 10:27:11
  • 之前因人頭帳戶被判刑6個月緩刑2年,但年底跟別人發生車禍事件,現在對方要提起告訴。這樣我的緩刑會被法院給撤銷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11 10:27:11

    1. 撤銷緩刑主要依據刑法第75條(應撤銷)及第75條之1(得撤銷),關鍵在於「緩刑期內故意再犯他罪且判刑逾6個月」、「情節重大地違反緩刑附帶條件」或「受保護管束者違反規則情節重大」。若在緩刑期間內故意犯罪並被判處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法院將強制撤銷緩刑,需入監服刑。

    2. 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本所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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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小姐
  • 發問時間:2026-02-11 10:15:09
  • 請教各位律師先生
    流程大致上為:臉書社團PO文->我與賣家洽詢並購買->面交給現金->中間我沒有去驗貨,大概過了一個月想到並且自費鑑定->鑑定為假貨->賣家直接消失
    目前已經報案,並且提供了臉書名稱、電話號碼(當天面交有聯絡)
    我當初找他的詢問假貨問題時他是說都過這麼久了才去驗他覺得是我的問題。並且主張那顆包包不一定是他的我調換過,但我有很多證據可以證明那顆包包就是他交給我的那顆(因為有使用痕跡,假冒不來)
    我想詢問的是:
    1.目前已開完第一次偵查庭(已經確定包包為假貨),對方沒出席,請問後續大概流程還有什麼?我想要有個心理準備
    2.請問我有機會拿回我買包包的金額嗎?
    3.如果對方堅持說包包不是他賣給我的那顆(我調換過)是不是我又得提出其餘證據,時間會拖更久?
    若有其餘可先準備或注意的事項再麻煩可以一起告訴我!我真的第一次報警做詐欺案...先謝謝各位解答!!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11 10:15:09

    1. 若賣家將仿冒品謊稱為真品販售,將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為真品而購買,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透過拍賣網站、網路直播、電視購物等傳播工具,對公眾謊稱為真品販售,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賣家若不知道是仿冒品而販售,依據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以行為人「明知」是仿冒品才會成立犯罪。實務上,行為人常會辯稱「不知道」是仿冒品,但法官、檢察官仍會審酌該商品是否為知名品牌、販入商品來源是否正當、販入售出價格是否合理、交易過程有無異常等具體情況,個案判斷被告(賣家)是真的不知道,或已知自己持有仿冒品仍繼續販售才會構成刑責。

    3. 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本所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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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n
  • 發問時間:2026-02-11 09:37:15
  • 此額小額工程,在某平台找師傅,承接案子的是師傅的妻子,兩人有一起來場勘,師傅一開始說需施作3天,來到第2天時與我告知有額外加項需多加2天並且家有急用想先結清,我也全額付款(並未簽約),接著長達1個月都未再出現,再次出現時我給師傅簽了一份限期完工及保固協議書,師傅有簽但並未如期完工,我有用LINE發聲明要求限期完工,但依然未完工,以上未到理由為(a流、摔車、車壞、身體不適、手機壞、迷路),期間還多次已讀不回或是不讀不回,看網路案例告刑事詐欺好像勝率不高,因此想解除該師傅承攬並找第三方師傅估價差額並連同限期完工之定額違約金一起提民事訴訟,如果前兩項金額大於我支付的總額合理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11 09:37:15

    1. 承攬人擺爛、拖延工程或未如期完工時,定作人(業主)首應1、拍照錄影存證,寄發存證信函明確列出工程遲延事實,並設定合理期限(如 7-10 天)要求復工、完工或改善之催告。2、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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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ndy
  • 發問時間:2026-02-09 11:57:32
  • 我想詢問建商在一樓樓梯下的廁所,馬桶擺放位置從地板到天花板高度才170公分,明顯使用完馬桶需彎腰站立走到洗手台,不然就會撞到天花板,是否符合法規?建商是否有責任義務改善此問題?我們是否可以據此問題驗屋不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09 11:57:32

    1.  預售屋若出現圖面與成屋不符(如格局、建材、公設、坪數),買方應在交屋前(驗屋階段)盡速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要求限期改善、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2. 建議買方:1保留廣告DM、房屋平面圖、家配圖、建材設備表,這些皆視為合約的一部分。2、務必在交屋前對照「竣工圖」與「銷售圖面」,若發現結構、牆面、建材等級不同,應拒絕交屋,並請建商限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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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6-02-07 09:11:00
  • 目前因消費糾紛1/26左右被告詐欺,還沒有收到筆錄通知書,想詢問如果現在更換戶籍地,來得及寄到新的戶籍地嗎,舊的戶籍地是否還會收到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07 09:11:00

    1. 因更換戶籍致使未收到詐欺案「警方筆錄通知書」,應儘速主動聯繫「承辦警局」說明並確認筆錄時間。未收到非刻意不到,通常不會立即拘提,但若置之不理且無正當理由缺席第二次通知,可能面臨拘提。請您主動聯絡以「移轉管轄」至新居住地,或安排警詢時間,確保權益並避免衍生後續地檢署傳票問題。

    2. 被告詐欺因更換戶籍致使未收到「地檢署傳票文件」,被告應儘速主動攜帶身分證至地檢署服務台「訴訟輔導科」查詢案號、股別後,遞狀承辦股陳明變更送達新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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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uan
  • 發問時間:2026-02-06 08:58:18
  • 想請問律師以下狀況是否構成刑法310條誹謗罪:a一直在公開場合跟別人造謠說:「a沒刮b車子,b講說a有刮還要a拿數萬元給b」且此情形持續很久並有足夠證據證明a有講述這些造謠話語;但b從來都沒有說a有刮b車輛並要a給予數萬元金額給b,且a也無法證明b有講說a有刮車要叫a拿數萬元給b。
    請問律師這有觸犯誹謗罪嗎  謝謝。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06 08:58:18

    1.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然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當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即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而言論可區分為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事實固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立法者為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復於同條第3項、第311條分就「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不同情形,明定阻卻違法事由:?就事實陳述部分,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然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客觀之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可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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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racy
  • 發問時間:2026-02-05 23:51:04
  • ?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05 23:51:04

    1. 刑法通姦罪於109年5月29日大法官宣告釋字第791號解釋違憲失效後,已將通姦罪除罪化。一方仍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

    2.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3.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著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準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相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背離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

    4. 為確保權益,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本所律師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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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6-02-04 14:07:03
  • 我於111年初的時候被警察抓賭博案,當時被查扣了抽頭金1萬7左右,
    8個賭客賭資10萬5左右,但是在查扣賭資的時候賭客都有說身上和皮包
    還有外套裡的錢並非賭資而是生活費或是工程款或是其他用途,
    但是當時員警一樣依賭資扣押,到了派出所及分局都有和員警說
    身上及錢包和外套的錢並非賭資,最後判決書下來判決抽頭金沒收,
    賭資的部分由員警依社維法裁處,但這八名賭客到現在都沒有收到裁罰通知書,
    如果依社維法裁定沒入的話卻沒收到裁罰通知書,這樣賭資可以申請返還嗎?
    (案發當時移送到分局後這8名賭客有被依社維法裁罰一人9000元的罰金
    當下就繳了)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04 14:07:03

    1. 擺放在賭桌上或正準備進行兌換的賭資,依據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對於賭客放在口袋或皮包內的「私人物品」或「現金」,警察原則上不可隨意沒收,除非能證明該財物屬於「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若認為警察違法查扣,當事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遞狀聲請返還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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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n
  • 發問時間:2026-02-04 13:52:03
  • 我身邊人去年底被海外詐騙,目前警方都還未有通知
    如果有幸破獲詐騙集團,並不想讓家人知道的話
    1. 提前申請專用郵政信箱+掛號郵件改遞,這樣能有效阻攔家人知道的情形發生嗎?
    或者說第一封到案說明其實會連同戶籍地都寄送?

    2. 有確定往後如果有收到的話是會直接請律師協同
    之後的流程可以要求請律師代收嗎?並且不再寄至戶籍地

    3. 假設第一封信件到家,請問家裡人能從警方檢調得知案件資訊嗎?


    主要家裡人很容易擔心東擔心西的,怕長輩健康問題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04 13:52:03

    1. 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當事人(被告、告訴人等)若在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或為方便送達,可陳明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相關人員為送達代收人,送達代收人收受書狀後,即視為本人已經收受。★需注意若代理人未成為正式送達代收人,法院文書送達代理人並不等於送達本人。

    2. 建議可以委託律師為司法文書送達代收人,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本所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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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6-02-03 12:47:04
  • 我想詢問
    好幾個月都被對方以恐嚇和威脅的方式發生關係
    但是當下覺得這是唯一保護自己的方式,發生後和對方雖然會有吵架、表達不滿不願意等等,但仍和對方正常相處
    持續差不多2-3個月
    是因為對方最後太誇張,直接威脅到我的生活(甚至生命),我才發覺不管怎麼滿足他都沒有用
    爾後報警處理,先是申請保護令和提告跟騷、恐嚇和傷害
    然而事發半年,在心理師和律師的提議下,也決定鼓起勇氣提告妨害性自主
    但當時保留的直接證據不多,加上發生的時間長也多次,除了在對方家裡,也有在公共場合被要求滿足對方,我不是每個日期都記得很清楚,也不確定事發之後和對方的正常相處是否會對我不利
    詢問婦幼偵查隊,說做完筆錄後仍然可以去驗傷,但此時驗傷是否已經無意義?
    目前有的證據
    1.他的訊息多次恐嚇、謾罵(妓女、婊子等等)、有監視器錄到他持續跟著我、拖拽我
    2.我有錄到音(說了我不想要,他沒有否認反而追問我其他問題)
    3.我和家人口頭說過發生事情、那段時間家人也發現我的情緒異常;最後一次跟家人傳訊息說到我被他威脅發生關係
    4.我和心理師、精神科醫師、以及學校性平委員會有提到事發事件(被迫發生關係),當時學校心理師有幫我通報(但是那時候我不打算報警,但心理師覺得還是要記錄所以幫我通報性暴力)
    5.他在保護令的庭上,有證實手上仍握有我的性影像,應該有開庭的逐字稿紀錄(但不知道為什麼那時候的法官沒有請他刪除)
    6.我自己當時的備忘錄記錄,有寫到被威脅很痛苦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2-03 12:47:04

    1. 保護令係法院之命令,相對人接獲保護後,應遵守保護令之規定。如違反禁制令、遠離令、遷出令及防治令者,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違反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與義務,保障被害人權益及安全。若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地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3. 保護令經核發後,法院會發送一份給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即會派員執行保護令。

    4. 被害人已接獲民事保護令,警察機關仍未執行時,應主動提示警察機關執行。

    5. 權益維護:保護令並非萬靈丹,被害人應該看清楚保護令上面的項目,並且向警察機關報備請他們執行保護令上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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