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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 律師
服務機構: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瀏覽人數:192767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6863
電話:0982100565
手機:0982100565
傳真:未填
E-MAIL:q102327955@gmail.com
服務時段:08:00 - 24:00
評價分數:1155
可聯絡方式:電話電話 emailEMail 簡訊連絡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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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平原律師為前法官轉執之專業律師,本律緣就現階段各法院民、刑事判決實際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冀能提供給您最優質、最專業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確保您的權益。
搜尋結果:共 683 頁,6827 篇問答
  • 小英
  • 發問時間:2026-05-09 08:44:09
  • 繼子在114年因為詐欺罪
    跟受害人和解 當時繼子剛好滿18歲
    繼子堅持與受害人和解
    但是在法院簽署和解書
    先生因為覺得賠償金太高無法支付
    並宣稱無法 在上面簽名
    因為怕會付連帶責任
    但是當時還是有在法定代理人ㄧ欄簽名
    請問已經滿18歲 在與人商議簽署喝和解金
    父母來需要付連帶責任嗎?
    因為犯罪行為時繼子是未成年
    隨著案件時間推移
    在和解金簽署的當下
    繼子已滿18歲
    想問問看 此時還有所謂的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的問題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5-09 08:44:09

    1. 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行為時即已發生,故民法第187條所定法代理人之責任,係以行為人為行為時為準(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03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法定代理人就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以負責為原則,免責為例外,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主張有免責事由者,自應就此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95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法定代理人不僅應證明已就該加害行為盡監督義務,以防患其損害之發生,更應證明就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生活全面已盡監護之義務,始能免責。

    2. 為確保權益,若需律師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Aliena
  • 發問時間:2026-05-06 10:58:35
  • 和前夫婚姻存在時,他和前婆婆吵架,就把我們當時的結婚金飾全拿給他媽,包含他們家買給我的,和我們家買給他的,現在前夫過世了,我想把東西要回來給我的孩子,請問可以嗎?怕前婆婆不還我。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5-06 10: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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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LL
  • 發問時間:2026-05-06 10:57:09
  • 鄰居新設之鐵梯平台越界並固定在我方牆體,是否涉及刑事侵占或毀損?
    鄰居(有建築師專業背景)新設採光罩,與我方協議共同修繕雨遮避免漏雨,但未告知便逾界設置其它結構(鐵梯柱腳),我請對方移回,對方確實將柱腳移回界內,但後續再增設其它固定項目(平台、柱腳)仍越界並固定在我方牆體。對方拒絕溝通,甚至由其它鄰居轉達要告就告訊息,態度惡劣。
    請問除民法第767條外,還有哪些法條可用於捍衛權益?是否可提告刑事附帶民事?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5-06 10: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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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問時間:2026-05-06 10:56:15
  • 我住在基隆市 是個二寶媽 目前在7-11工作(超過6年)3年前 因為聽信網路貸款詐騙  要我提供帳戶給他們 幫我包裝貸款 結果我就被提告詐欺 變成警示戶 去年有去偵查庭開庭了 目前基隆地院要開庭 我的帳戶是約在當時家裡附近的7-11 當面給他的 而且期間我換過手機 紀錄都已消失 時間太久了 時間發生在112年 直到 114年8月我才被登記警示戶並去做筆錄 ... 因為這件事情我也罹患 憂鬱症 及紅斑性狼蒼  我能跟被害人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償還嗎? 倘若被害人不同意分期呢? 我該怎辦? 我不是既得利益者 也還欠了一堆銀行債 當初只是為了整合債務 現在本身的債務沒有處理好 還多了被告詐欺 洗錢 ...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5-06 10: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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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傑
  • 發問時間:2026-04-30 06:31:39
  •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我在桃園的警察局報案後,案子回應是後來有送到桃園地方法院。目前尚未傳訊開庭等等。因為想補充說明案件,我想查詢我的案件在地方法院是哪一個偵查在審理的。可是我上地方法院的網站卻只有電話查詢的方式。os:還是我自己找不到?請問律師,想查詢自己的案件目前是由哪個受理的。真的只能打電話嗎?  還是網路可查詢?不知道律師們是否可以協助解答?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4-30 06:31:39

    1. 可透過各地方法院或檢察署的「訴訟輔導科」查詢案號與股別。民眾須持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告知單)親自或電話詢問。通常提供姓名與身分證字號,輔導人員會告知案號、股別及書記官分機,以利後續查詢開庭時間或遞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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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眼睛
  • 發問時間:2026-04-22 09:30:37
  • 刑事被告,在跑去法院開庭的途中,如果發生車禍?
    A是要停下來處理車禍?
    B還是不管車禍,直接跑去開庭?
    選A,等處理完車禍,開庭的時間,已經結束,法官、書記官空等,會很不爽!
    選B,肇事逃逸,被法官判刑6個月...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4-22 09:30:37

    1.  因開庭途中發生車禍導致無法準時到庭,屬於「正當理由」,請務必遵循以下步驟處理,以避免被視為無故不到庭而產生不利後果;第一、儘速打電話給傳票上的承辦股書記官,告知因交通事故卡在路上,無法準時出庭。第二、請現場處理員警開立「事故證明」或「登記聯單」,若因車禍受傷需要就醫,請保留醫院診斷證明書。第三、電話告知後,建議在1-2天內撰寫「陳報狀」(或稱請假狀),說明開庭途中發生車禍,並附上交通事故證明、診斷證明等文件郵寄或傳真給法院,申請「改期」。

    2. 只要在事後主動聯絡書記官並提供車禍證明,證明您不是故意不到庭,法院通常會允許改期,若因傷住院,則申請延後開庭,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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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mes
  • 發問時間:2026-04-21 20:20:53
  • 1)家人騎乘機車被撞,左側車身凹陷變形,手、腳骨折仍在住院治療中;對方則是前土除破裂掉落,身體輕微擦傷。
    2)雙方無酒駕,但保險公司依照初判表判定,我方佔七成責任。
    3)接下來會申請鑑定,進一步釐清雙方肇責。
    4)依監視影像判斷,對方車速相當快,毫無減速之意。請問若只針對「過失傷害」提出告訴,似乎不痛不癢,訴訟方面還可朝哪方面進行(例如殺人未遂),讓對方得到應有的懲罰?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4-21 20:20:53

    1. 車禍發生後,會依據警察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報告來判斷肇事責任比例,如果雙方都有肇事責任,保險公司會依照初判表判定肇事責任比例進行折抵【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計算賠償金額,而非由一方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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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va
  • 發問時間:2026-04-19 16:14:38
  • 目前有車禍案件要進行提告,若有委任律師的情況下,有方式不讓被告得知我的完整住址嗎?用律師事務所地址當送達地址跟向檢察官聲請遮蔽個資,這樣做可行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4-19 16:14:38

    1. 若您在提告(刑事告訴或民事起訴)時,被告有權委任律師「閱卷」,若在告訴狀中明確寫出地址,被告律師極可能透過閱卷得知。因此,為維護自身安全不希望被告得知告訴人的住居所,最有效的方式就是1、委任律師後法院訴訟文書可直接送達律師事務所。2、指定送達代收人,在訴狀中填寫「送達代收人」姓名及地址(如親友地址、工作地址),讓法院訴訟文書寄至該處。

    2. 若向檢察官聲請不公開住居所(即保護個人資料、住址隱私)按刑事程序中是有條件限制的,並非毫無限制的自由申請,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情況:1、家庭暴力案件: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害人若擔心因提告而讓加害人得知住所,可以在保護令聲請狀或警詢筆錄中勾選「不公開住居所」,將真實地址改以「僅供檢警參考」的附件提供,對外文件僅記載送達處所(如工作單位、郵政信箱)。2、人身安全顧慮:涉及性侵害、重大人身恐嚇、跟蹤騷擾或證人保護等情況,被害人或證人有正當理由恐懼因居住地曝光而受到二度傷害時,可向檢察官聲請對被害人遮蔽住居所資料。3、相關偵查案件:偵查庭內容本身即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保密,若涉及敏感個人隱私,可向檢察官請求在筆錄中隱匿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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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芙
  • 發問時間:2026-04-16 19:33:20
  • 前些日子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寄來的民事分割共有物案件出庭的通知單,5月中旬要出庭和未曾謀面的原告言詞辯論,並且須提出答辯狀,就原告主張事實及證據,表明爭不爭執,並將繕本送達原告。
        原本被告是被繼承人,但訴訟期間死亡,繼承人須承受訴訟。後來閱卷才知道有這件案子…..。原告的訴之聲明寫:為分割“「台北市某一區、某一段、某一地號分割共有物,依法起訴事。」”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之間談不攏至今早已超過期限,未辦繼承;原告提告的聯名持分土地,被告人數眾多…..。
    想問:
         (1)未辦繼承的聯名持分土地,對於不認識的原告提告分割共有物,要是不在期限內提出答辯狀會怎麼樣嗎?
         (2)當日不出庭,或其他被告或其他繼承人有出庭(不是代表我),或繼承人都不出庭,後續會如何?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4-16 19:33:21

    1.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2. 在提起訴訟前,建議先與其他繼承人協商分割方式,尋求達成協議,若協議分割不成,則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3. 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賣共有物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公平原則,繼承人間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之意願等因素,為妥適之分割。且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然法院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共有人提出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酌定時之參考而已;縱未斟酌當事人所主張之分割方法,亦不生違背法令問題(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81年度台上字第2018號、71年度台上字第4643號民事裁判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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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瑛姐
  • 發問時間:2026-04-15 23:32:43
  • 您好,請問原告有委任律師且已付費,原告可以自己跟被告和解嗎(不透過律師)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4-15 23:32:43

    1. 要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爭取緩刑,關鍵在於展現真誠悔意與積極彌補,透過和解達成損害賠償,並配合法院審理,讓法官認為你具備自新可能性,符合刑法規定(如初犯、判刑兩年以下等),才能增加獲判緩刑的機會。具體做法包括:盡早聯繫、坦承犯行、提出具體和解方案(分期付款亦可)、取得原諒聲明、簽署和解書,並在法庭上展現良好態度,若不便直接接觸,建議可透過律師或第三方(如調解委員會)進行。

    2. 若需協助,請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本所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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