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英
- 發問時間:2026-05-09 08: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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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在114年因為詐欺罪
跟受害人和解 當時繼子剛好滿18歲
繼子堅持與受害人和解
但是在法院簽署和解書
先生因為覺得賠償金太高無法支付
並宣稱無法 在上面簽名
因為怕會付連帶責任
但是當時還是有在法定代理人ㄧ欄簽名
請問已經滿18歲 在與人商議簽署喝和解金
父母來需要付連帶責任嗎?
因為犯罪行為時繼子是未成年
隨著案件時間推移
在和解金簽署的當下
繼子已滿18歲
想問問看 此時還有所謂的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的問題嗎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6-05-09 08:44:09
- 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行為時即已發生,故民法第187條所定法代理人之責任,係以行為人為行為時為準(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03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法定代理人就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以負責為原則,免責為例外,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主張有免責事由者,自應就此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95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法定代理人不僅應證明已就該加害行為盡監督義務,以防患其損害之發生,更應證明就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生活全面已盡監護之義務,始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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