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熙
- 發問時間:2024-04-27 10:46:04
- 我在昨天早上被警察至家中敲門要求我到警局做筆錄,警察說因為我於今年二月四日購買毒品且有監視器畫面及電話監聽譯文,檢查官請我到案說明做筆錄,在派出所做筆錄有跟警察坦承購買毒咖啡包及吸食毒咖啡包,但警察要求我驗尿說毒咖啡包只有三級就罰款而已,但我怕毒咖啡包裡有參雜二級毒品所以我拒絕,而且我從二月十三日過後就無吸食毒咖啡包,到桃園地檢署開偵查庭時(他字案)我也跟檢查官坦承我有購買及吸食毒咖啡包,但檢查官沒要求我驗尿,就將我請回,我在網路有詢問一些律師,有的律師說吸食會勒戒,有的律師說沒驗尿就不會辦我吸食咖啡包的問題,想請問各位律師大人的意見,小弟我不想因毒品案葬送我的工作及讓我的家人丟臉,想請問針對我在偵查庭坦承購買吸食但沒驗尿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嗎?謝謝麻煩各位了
- 趙平原律師
- 回覆時間:2024-04-27 10:46:04
- 若是地檢署的證人傳票,證人轉被告的風險性較高,且證人是不能委任律師陪同出庭的,所以若有此疑慮,亦可事前尋求律師的諮詢。若是法院的證人傳票,因法院屬不告不理、並無偵查權限,所以法院無法將證人列為被告,但法官若於訊問證人的過程中,發現證人涉有犯罪嫌疑,則有權移送地檢署另為調查,或公訴檢察官認有犯罪嫌疑,亦可移請偵查檢察官調查。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重矚上更(三)字第20號判決意旨,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恐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並不包含「偽證罪」。證人若因其陳述而有受偽證罪之追訴、處罰者,則非拒絕證言之正當理由,蓋任何人不得以犯罪為手段而主張權利,乃屬當然之理。又刑法上的偽證罪,本係就已出具書面擔保猶違反據實陳述義務之證人課予刑事責任,乃實現要求證人據實為證之具體規範,以達保護司法權正確行使之立法目的。是若因證人之陳述而有受「偽證罪」追訴、處罰者,則非屬此之拒絕證言之理由。否則證人動輒以所陳述內容恐將致自己或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他人受「偽證罪」之追訴、處罰,而拒絕陳述,將有害於訴訟之公正,為發現事實真相而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為證人之義務,即無從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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