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約後買方反悔

- 雷皓明 (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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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3-1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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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區分成,履行契約或要求對方付違約金。
一、履行契約
除非有特定事由,不然契約成立就應該履行:
原則上,如果已經簽約了,就表示讓渡契約已經成立,雙方都不能反悔,除非有符合下列情況,契約才有可能有問題:
一、有解除契約的事情(例如:締結契約的過程中,是因為受到詐欺、脅迫等而簽約的。)
二、有契約無效的事由(例如:要頂讓的店面在簽約前毀損、滅失)三、契約有特別約定(例如:雙方有特別,在什麼樣的條件下解除契約的約定)
如果沒有上述的情況,應該不用退錢:
如果你們之間的契約沒有瑕疵、沒有解除契約的事由、沒有契約無效的事由,也沒有契約特別約定解約的條款,那該契約就不能單純因為對方反悔就不履行。對方現在已經給付價金了,那你可以不用返還,但是你還是需要履行契約,把店面讓渡給對方。
二、對方解約,則你可以請求對方給付違約金
對方堅持要解約,如果你們的讓渡契約有違約金之約定,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約定之違約金:
按照民法第250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如果你們契約中有違約金的約定,可以向對方請求違約金的賠償。
如果沒有違約金的約定,可以主張對方應給付相當於讓渡金額的違約金:
按照民法第250條第2項之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雖然你們契約中沒有違約金的約定,但是根據民法的規定,你可以主張對方不履行而造成你的損害,以對方已經給付的價金金額作為違約金。
如果對方執意解除契約,根據民法第259條規定,你需要返還價金。但是對方也因為民法第250條之規定要付你違約金。此時你應該主張抵消,這樣就不需要返還價金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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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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