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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法定空地被區公所強行鋪柏油及劃紅線

  •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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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07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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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各位律師

    住家法定空地被區公所強行鋪設柏油畫設紅線,區公所可以在私人土地上這樣做嗎?請問區公所這樣做是否已經侵害人民財產權,因為在擔心被劃設的土地變成既成道路,此法定空地我們已繳稅三四十年,另外詢問城鄉局也明確回說我們的法定空地不是計畫道路也不是既成巷道,區公所人員說法定空地有人行走超過二十年,難道公所人員可以用這種說法強行鋪設柏油跟劃紅線嗎? 如果區公所不塗銷紅線及拋除柏油,是否要跟區公所打民事官司,此法定空地是否只要其中一位土地所有權人提起訴訟還是要全部所有人提起訴訟?

  • sam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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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07 17:14 最後編輯日期:108-03-07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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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可先就區公所侵害行為提起訴願,請求排除侵害,若訴願無效可考慮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且請求損害賠償;確定土地是否有公用地役關係,在此之前可考慮先就系爭土地聲請鑑界。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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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07 17:24 最後編輯日期:108-03-07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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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公所如仍強行劃設標線,供公眾通路使用,可先提起訴願,不過實務上通常會駁回訴願,訴願被駁回後必須提起行政確認訴訟,起訴確認土地上不具有公用地役的法律關係,這樣的訴訟視個案情況,從並非有長時間供公眾行走事實、自己仍有使用情況等等切入論述及舉證,同時聲請調查證據,例如聲請傳訊鄰居作證、過往稅捐資料等,最後由共有人之一作為原告起訴即可,程序上也都有追加當事人的制度,因此這不是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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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07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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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只要是共有人之一,就可以為全體共有人提出訴訟,不一定要每個人都列為原告。

     

    2、您可提告區公所請求刨除柏油排除侵害,將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

     

    建議可攜帶相關資料與本所預約會面諮詢詳談,以利完整評估訴訟可能性。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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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07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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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您可請求區公所將您所有土地上所鋪設之柏油路面予以刨除並回復原狀,並返還土地予您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若被告區公所認其為有權占有,自應就其具占有權源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乃屬當然。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主張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人,應就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有關之要件有所說明或舉證,否則自難採取(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76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 號理由書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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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0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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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謝各位律師回復,區公所承辦人於昨日辦會勘,有里長,地政及土地共同所有人,地政有明確表示此為法定空地及其範圍到哪裡,但是承辦人不理會反而把會勘記錄寫成請城鄉局說明是否為既成道路,我本人去電問城鄉局承辦人,其回復此地號不是計畫道路也不是既有巷道,而且其早已回文告知區公所承辦人上述情形,但是其承辦人忽視其為法定空地之事實,說該地以供公眾通行,公所可以舖柏油及劃紅線,公所沒有舉證為何法定空地會變成既成道路,只有口頭說,當天跟他說明也不採納。

  • sam
  •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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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2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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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區公所來函說城鄉局已回文說本土地非計劃道路也非建築線內指定現有巷道,但是工務課採用養工處之養護記錄而認定本基地之法定空地屬道路範圍,這樣認定是否合法,養工處提不出本法定空地變成現有巷道之文件僅憑過去101年之養護記錄而認定本法定空地屬道路範圍這樣認定有其合法之依據嗎?

  • s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