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其他刑事問題 > 我想請問一下,前幾天

我想請問一下,前幾天

  • 曉墨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9-16 14:28 
  • 文章人氣:691
  • 個人積分:0
  • 我想請問一下,前幾天跟公司簽了一份兩年的合約,但是在面試時店長跟我說,這邊的合約只需簽一年,有全勤獎金,重點她卻沒說包含在底薪裡面,月休5天,每天上班時數一定都9個小時以上,有時候甚至12個小時。現在好像規定要有加班費,但他們卻說因為我們只是助理美療師,要交17小時的練習單,所以沒有加班費的部分。當初我會簽約是因為老闆說,就算沒有待滿兩年,提出理由,就會讓我走,不會有違約金的部分,只要別在這個地區做相關事業就好,但我現在想想很不妥,畢竟這是他口頭上說說,並沒列在合約裡,到時要是他反悔怎麼辦,況且在同個市區做相同事業如果他們提出告訴,是有法律效應的嗎?還有簽約是不是雙方都要各有一份合約?如果我這邊沒有是不是比較吃虧?聽離職的同事說他們以前更扯,老闆只讓他們填簽約日期卻不讓他們寫到期日期,等到他們時間到想離職時,老闆居然說,不要讓我拿合約來壓你,別忘記你這邊沒填到期日期,好恐怖!!!這種公司我一天都不想待了,我5月29號到公司上班,直到9月1號才簽兩年的約,如果以合約上來看,上面的日期是101/9/1~103/9/1,我想提出離職,勞基法規定就職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為10天,我有辦法三個月內隨時提出離職就能隨時離開嗎?或是需要支付甚麼違約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