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年2月法院協議離婚通知書申辦離婚,到稅捐處申辦自己的稅籍資料,他說去年被前夫申報,所以要前夫的身分證才能調閱,不然請公所行文調閱,今天到中壢市公所詢問以上狀況稅籍資料可否協助調閱,公所要我明年底再辦,請問沒別的辦法了嗎?我帶戶籍謄本清楚記事欄,承辦人員根本不理我.每年要申報稅時,稅捐處人員都說我沒扣繳憑單根本不需要報,而前夫從未經過我同意自行申報,我到稅捐處詢問,他們都說要我自己協調,請問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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