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配
- 阿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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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0-02 13:47 最後編輯日期:101-10-03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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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詢問以下兩個問題,
可否請您為我解惑.Thanks!
問題1:
父親欲將財產1200萬分配給子女,
老大_男_已婚
老二_男_未婚
老三_女_未婚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1200萬由三人平分本來是沒問題的,
但老三提議必須將父親之前協助老大購屋之300萬,
也要納入計算金額內,
如果父親同意的話,
也就是老大得200萬,老二老三各得500萬,
請問老三的提議合理嗎? 老大有權拒絕嗎?
一般的處理方式是如何?
問題2:
父親欲將財產1200萬分配給子女,
老大_男_已婚_育1男
老二_男_已婚_育1女
老三_女_未婚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1200萬由三人平分本來是沒問題的,
但老大提議孫子須算一份,
老二也提議孫女須算一份,
也就是老大得2/5,老二得2/5,老三得1/5,
如果父親同意的話,
老三有權拒絕這樣的分配法嗎?
一般的處理方式是如何?
- 林立捷 (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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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0-0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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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阿伯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想詢問以下兩個問題,
可否請您為我解惑.Thanks!
問題1:< ... (恕刪)針對問題1的部分,民法第1173條特別明訂生前特種贈與依法應歸扣之,即符合因『結婚、分居、營業』三種情形所為贈與,以即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發生前二年內所受之贈與,計算遺產時應加入計算,若不符合上開法條類型,則不能主張加入計算。
問題2部分,原則上遺產確為三兄弟共同平均繼承,然法有明文被繼承人得以遺囑方式指定繼承,至於繼承之權利,依本案,原為每人各1/3權利,若由被繼承人指定繼承,則可以最少1/6之遺產權利指定,但不得低於1/6,否則繼承人得主張有侵害繼承之情,而有『繼承回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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