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系上系學會幹部常流會或不開會,之後弄出一堆問題(包括吃錢),我不繳之後的系費,但下屆當選人硬是不還我已交的部分,他們給的系學會物品自然都被我當面退回。
可是之後他們交給另一個住男宿的轉交住宿同學,我當然不收。
但是那男生要跑去跟他們打關係,每次都自己吞掉來做人情,也不跟系學會幹部說(但上課幹部交給我的,我仍有當面退回幹部知道)。
我可以告那個男生什麼罪?我知道他擅作主張吞掉對我是侵權行為,可是我已經脫離系學會了,仍然可以告嗎?
應該是告侵占吧?追溯期多長?
有辦法告詐欺嗎?但他是欺騙系學會幹部,我能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