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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自行開發軟體拿給公司使用智財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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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4-27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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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

    因為個人在公司擔任資訊  協助開發公司內的資訊系統

    但因為下班後晚上自己有開發一些自己系統,但我有拿到公司給公司使用

    可是這是我下班及自己的時間所開發的,我要怎麼證明說這智財權是我的?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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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02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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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就您所說的智財權部分,可分為著作權專利權兩部分來區分:

    (1)就著作權的部分,軟體屬於電腦程式著作,所以完成著作即享有著作權,是沒問題的。但是如果您所製作的軟體,是依工作目的而製作,而且運用公司的資源,這樣即使是你所製作,因為是在僱用關係底下所製作完成,著作財產權還是會被認為是公司的(但人格權是您的);但是如果該軟體係一”協助軟體”,除公司使用外,還可以為其他用途,而且確實是在非執行職務的下班時間開發系統(有存檔紀錄可供參考),確實是可主張這個軟體並非您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所以同時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這時把軟體拿到公司使用這點,並不代表著作權就是屬於公司的。

    (2)另如果有關此軟體開發牽涉專利權的部分,也是比照上面的區隔辦理。(也就是如果您和公司還有僱傭關係,而屬工作上必要之開發,專利權會屬公司;但如果是在非執行職務的下班時間開發系統,且開發的系統與公司所需有區別,縱與職務上工作有關,但專利也是屬於您的)。

    (參照著作權法第5、11條;專利法第7、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