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朋友合夥不動產數間.因他目前不承認合夥有意私吞盈餘.但有一間他是有將盈餘分配給我的(但目前不承認)這間以分配我手頭上有1.購入(買賣合約) 售出(可以當時信義房屋提出買賣合約)
2.該房屋向銀行貸款繳息明細...完整無缺
3.合夥協議書...雙方簽名
4.錄音內容+譯文(很清楚的承認合夥且雙方對帳)
請問律師:我可以用已經分配的那個物件..去佐證他未分配盈餘的物件也同樣為何夥關係嗎?
如果可以的話因為已有一件分配完畢我還需要主張清算ㄇ?
謝謝律師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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