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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二樓停車空間變更使用執照

  •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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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1-04 11:04 最後編輯日期:101-11-04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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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大樓地下二樓停車空間將部分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從市府原核定的60個車位減為55個),因該停車空間為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並非大樓全部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如果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須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之規定徵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嗎?或是經過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即可?

  • l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