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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的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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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08-31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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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41 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