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用計程車被法院扣押該如何自救?
- 林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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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07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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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媽是計程車司機,今年已經56歲,她名下財產僅有一輛平常在賺錢用的計程車。
幾年前媽媽以卡養卡欠了約一百多萬的債務, 【消費者債務清條例】上路時有跟台新銀行辦理更生,可是每個月兩萬多的債務她實在無力償還,後來就沒有再繳錢了。
5/7下午三點多,檢察官和警察來我家要扣押我媽媽的計程車,爸爸不知道怎麼辦,也簽名同意讓檢察官帶走。半小時後我爸通知我,我馬上撥電話詢問檢察官,他們告訴我,我媽媽的計程車已經是處於【本案執行】的狀態,並要我【寫訴狀】自行舉證計程車是生財器具。
讓我很氣忿的是為什麼我們要自訴計程車是生財器具?現在我媽媽年事已高,不可能從事其他的工作,沒有計程車也讓我們一家也將陷入困境(因為爸爸也是計程車司機)。
想請問除了該怎麼自救外,又該怎麼寫訴狀,我對法律實在不懂,現在真的很著急,請大家幫幫忙,讓我們一家能渡過如此艱鉅的難關。萬般感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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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08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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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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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執行處的不當執行,您可以提出異議,說明計程車是生活必需之物。而「職業小型車駕照」和「計程車執業登記」,是可用來證明以駕駛計程車為職業,所以這輛計程車是職業上所必需之物品,因此不得查封。而且時效上,應該在法院拍賣計程車之前,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聲明異議,主張查封程序不當,所以應該撤銷查封。內容要提到當事人姓名、案號、計程車是職業所必需物品,依強制執行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應撤銷查封。
我國司法院有提供書狀範例供作參考,網址如下,請自行參考: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3-008.doc
(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2、53條第1項第2款)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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