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倒會,老闆即是會首已經跑掉了,已經有人做出提告。
現在我的問題是,當初經同事介紹投資這個合會,因為他老媽是總召集人之一,也就是替老闆負責收錢,每個總召集人底下有許多會員,我每一期的會錢都交給他老媽,然後她會開收據給我,之後他再把我的會錢轉交給老闆,
老闆跑掉了應該要不到錢,那我可以去拿當初的收據去跟我同事他老媽,用民事支付命令要求歸還會錢嗎?在法律上可行嗎?
因為問過一些律師,有人說可以,有人說不可以,請各位律師大大幫幫忙,謝謝
若不論今天老闆有沒有跑掉,假如有人當初確實收了錢,有收據為證,我可以要求歸還嗎?
這樣的官司勝算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