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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扣押後對方未返還扣押物

  • po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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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05 08:53 最後編輯日期:101-12-05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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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
  • 各位律師您好:

    目前遇到一個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懇請各位幫幫忙,一個條文或是一個類似判決的提點都可以,萬分感謝!!!!!!!

    事實:

        甲向法院以90萬供擔保聲請對乙假扣押,扣押物有機器設備與辦公用品,現雙方和解,甲撤銷假扣押,未返還扣押物,卻諉稱已返還,乙遂向法院提起民法184侵權行為損賠與226給付不能,法院認為舉證責任在乙方,乙需舉證扣押物之價額,故乙提出所有查封物品之內容與價值,一一列舉,共290多萬元。

        法院認為乙確實有受到損害,但是甲否認此390多萬之金額,乙應依民訴277條前段負舉證責任,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所受之實際損害。

     

    問題:

        1.請問該如何舉證扣押物之價額呢?法律依據或相關判決為何?

        2.甲既以90萬元供擔保(一般實務以標的價額之三分之ㄧ供擔保),可否得

         據此認為甲亦承認乙所受之損害至少有270萬元?

        3.法官的意思是我們要舉證各項物品攤提折舊後之金額嗎? 

        4.查封物品之價額,計算時點是依據被扣押時之價額或是啟封時之價額呢?

     

    非常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