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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GOBOX違反著作權(智財權)

  • 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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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5-20 10:57 
  • 文章人氣:1994
  • 個人積分:2
  • 之前接到保智大隊的電話說我在GOGOBOX上所提供的網路空間,
    有人在我的空間上傳了侵權的影片,原告已完成蒐證且對該空間的提供者進行提告
    但是我只是空間的管理者,並沒有上傳影片且沒有任何圖利的行為
    對方控訴侵權的影片一共有4部,原告是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
    我的罪名是協助散播不法影片,並且檢察官告訴我說我這種情形應屬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與提供者散佈不法影片,同時我也提出要求請檢察官提出
    我與提供者是主嫌共犯的積極證明,但檢察官希望我可以跟對方達成和解
    就可以撤銷告訴,也說我還年輕不要留下案底,
    且如果我不認罪了話(犯後態度不佳),檢察官與法官很可能不會採信我的證詞
    我也看過台中地方法院的相關案件判決書情況對我都非常不利
    以台中地方法院的100年度中智簡字第1號判決書為例
    此例與我狀況非常相似只差在影片較少,非法檔案上傳的時間是
    我接任管理員之後,且從2010年~2012年這段時間我只有登入一次
    目前猜測原告與檢察官會用著作權法的第87條與88條對付我

    另外我這種情況真的有違反著作權法上公開傳輸,公開散播嗎?如果沒有
    我可以利用第 90-7 條主張本人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並且以對方未做到通知取下的動作並不符合90-7的法律規定,幫我自己做辯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