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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智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0-05 | 最近登入:10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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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接到保智大隊的電話說我在GOGOBOX上所提供的網路空間,有人在我的空間上傳了侵權的影片,原告已完成蒐證且對該空間的提供者進行提告但是我只是空間的管理者,並沒有上傳影片且沒有任何圖利的行為對方控訴侵權的影片一共有4部,原告是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我的罪名是協助散播不法影片,並且檢察官告訴我說我這種情形應屬間接故意。間接故意與提供者散佈不法影片,同時我也提出要求請檢察官提出我與提供者是主嫌共犯的積極證明,但檢察官希望我可以跟對方達成和解,就可以撤銷告訴,也說我還年輕不要留下案底,且如果我不認罪了話(犯後態度不佳),檢察官與法官很可能不會採信我的證詞。我也看過台中地方法院的相關案件判決書情況對我都非常不利以台中地方法院的100年度中智簡字第1號判決書為例此例與我狀況非常相似只差在影片較少,非法檔案上傳的時間是我接任管理員之後,且從2010年~2012年這段時間我只有登入一次目前猜測原告與檢察官會用著作權法的第87條與88條對付我 另外我這種情況真的有違反著作權法上公開傳輸,公開散播嗎?如果沒有我可以利用第 90-7 條主張本人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並且以對方未做到通知取下的動作並不符合90-7的法律規定,幫我自己做辯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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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