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多年以前大約民國90年因為業務員推銷,基於幫忙的心態辦了一張信用卡,另外當下多辦了一張爸爸的附卡(爸爸沒有簽名),當時合約只有正卡人媽媽的簽名,另外在後面附卡部分(只填寫正卡人同意)視同附卡人同意,也就是附卡部分只簽上媽媽的名字說同意給爸爸用,但是正附卡全部都是媽媽使用(只是很單純的輪流使用)用正卡就簽媽媽,用附卡就簽爸爸(媽媽簽的),因為卡債問題,銀行有分別告爸媽要求附卡負連帶清償責任,民事部份銀行敗訴,現在銀行又分別告爸媽偽照文書,請問這部份該如何應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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