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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爭議

  • 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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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29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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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階段: 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戊○○國中畢業止,被告得於每 月第二、四週,週六上午九時起至週日下午九時止,與戊○ ○進行會面交往,得帶出同遊並得帶回同宿。 三、每逢民國年份為奇數年之農曆春節期間(例如一百零一年、 一百零三年‧‧‧等),自除夕前一日上午七時起,至大年 初二下午九時止之四日期間,被告得攜同戊○○返家過年, 於會面時間結束時,將戊○○交還原告;偶數年時,則探視 時間改於大年初二下午七時至初四下午八時止,被告得攜同 戊○○返家過年,於會面時間結束時,將戊○○交還原告。 律師:103年過年剛好卡在第二周,那我有權利帶回或著是跟他換時間嗎?是不是過年規過年,周數歸周數呢?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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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31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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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過年歸過年,週數歸週數,不能混為一談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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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12-3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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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過年跟每週探視沒有互相找補的問題,

    你要計算這麼仔細,對方往後也會這樣跟你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