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密被盜用去查詢土地謄本,前後費用共一萬多,對方不肯賠怎麼辦?
- 吳俊達 (吳俊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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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0-0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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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 358 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規定: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二、另外,參考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2371號刑事判決理由:「按電子郵件信箱之使用者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回覆地址,在網路上消費時,填載信用卡英文姓名、卡號等資料,均係以電腦處理所顯示之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應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所稱之準文書。被告以他人之電子郵件名稱、地址傳送及接收電子郵件,自足以生錯誤傳送、接收電子郵件,而使用他人之信用卡資料,有使他人被信用卡公司或銀行扣款之可能,自均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所犯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冒用告訴人信用卡資料在網路消費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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