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769: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sam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1-06-08 17:26
- 文章人氣:2625
- 個人積分:2
-
民法769: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又民法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己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4195號判例則認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不以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限.
甲見鄰居長期北上不在南部,於是在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耕種,此時甲男可以將該地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又乙男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因長期在北部生活,且因繼承故不熟悉土地所處位置,該地有數個所有人未分割,此時甲男在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民法772於己登記之不動產,亦同.因此,甲男便可將該地整塊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煩請不吝賜教,謝謝
第 1/1 頁
- 1
共 1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