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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 陳小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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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13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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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致生損害的要件是什麼?

    若甲無故取得乙的電腦資料後~導致乙衍生出強迫症的相關症狀

    (因甲竊取乙資料後,導致乙一直覺得電腦會被竊取資料,出現一直檢查電腦是否關機、是否上鎖的重複動作,嚴重影響生活)

    這樣算是致生損害他人嗎?

    還是要有什麼其他明確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