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監護權和扶養權都交給父親那方,最近因移民事我想幫小孩申請,所以想請問監護權要如何過戶回來我這方?(男方同意過給我)是要到法院申請還是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就可呢???另外,因離婚協議書上有寫明他需支付之前欠我的費用,每個月一萬,共11個月付清,從100年12月起開始付,但到目前未止他都未付半毛錢,和他討時他都哭窮.因協議書上有註明日期付清,但已經過了,請問我該如何和他要那些錢呢?謝謝~~
1.監護權雙方協議即可,到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
2.可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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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無意見直接訂約改定監護即可,另你沒收到錢還簽署有收到,這樣很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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