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 我使用BT軟體(P2P軟體)下載電影 被警局通知違反著作權法及妨害電腦使用
作完筆錄後 我致電給該電影國內代理商詢問是否可和解
代理商回覆:尚未提出告訴 也尚未接到警局通知
我的疑問: 上述兩罪應是告訴乃論 若代理商尚未提出告訴 警方為何會主動偵辦
令人不解
為了績效,保智大隊或各地警察局會主動偵查網路上的智慧財產犯罪(網路犯罪證據確鑿,跑不掉特別好捉)。
因為一般重製(非光碟)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於對方知悉六個月後就不能再提起告訴了,你可以先向對方賠罪,然後尋求和解,讓對方不在知悉的六個月內對你提起告訴。
如您有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歡迎瀏覽本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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