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我於網路販賣手機殼,因賣我得來源說是正版(來源是大陸),故商品簡介說明商品為正版,經保X大隊確認,此為仿品。
2.問題: 1.此為告訴乃論還是公訴罪。 2.公訴罪是否適用於爭取緩起訴。 2.民法與侵權公司達成和解刑事上是否還會被起訴。 3.無前科的情況下,主動認罪並與被侵權廠商達成和解,是否有機會獲得緩刑或緩起訴,或是需自行提出緩起訴聲請狀。
3.作筆錄是否要提共所有的販賣商品記錄,還是有侵權的部分即可(因我都是賣自己不要的3C零件,頭一次賣手機殼,數量賣出5個)
這還是公訴罪,不過和解可以爭取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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