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於退保問題,因之前公司遣散所以有一份失業補助基金的保障,因為中間有到新公司上班於2/4~2/8,所以2/8就是離職日,但公司沒有當日就進行退保動作,而2/9~2/17就是年假無法做退保,到2/18上班第一天才做退保,退保日也就是寫2/18,所以依照領失業補助金不得超過十四天,那這樣我變成就尚失了領失業補助金的資格了,請問要怎麼取回我應有的權力資格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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