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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20-1&1030-3條 運用

  • y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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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3-07 10:41 
  • 文章人氣:2792
  • 個人積分:4
  • 前提為雙方採用「法定財產制」

    民法1020-1條
    婚姻關係存續

    1.第三人無償取得(除履行道德上義務)且有害另一方財產分配利益→"有害"得請求撤銷
    2.第三人有償移轉→一方惡意且受益者也為惡意→得請求撤銷

    民法1030-3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

    1.第三人無償贈與(除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2.第三人有償移轉→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請求返還
    ..............................................................................................................


    1020-1 可用於婚姻存續中
    1030-3 可用於婚姻存續中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

    我搞不清楚哪時候要使用哪一條法規!
    1020-1 稱為"二奶條款",適用範圍為何?!
    可否舉例說明! 如果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 這兩法條
    有無衝突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