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一個人民團體雖然有運作,
但是就只有幾個工作人員 沒有會員
也沒有開會員大會和理監事會
要交會議紀錄和會員大會紀錄給主管單位的時候
只好編會議紀錄 編會員名單 簽名自己簽
請問這樣的案例是否已構成偽造文書罪? 如果是, 又會面對怎樣的刑責?
謝謝^_^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行為確實會涉及到偽造文書之刑罪,若因此而獲得補助款項,則也可能會涉及詐欺罪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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