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98年我遭受到詐
- 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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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1-03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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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8年我遭受到詐騙,然而此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已有最後判決 我有收到刑事判決書 而我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想針對刑事判決書上載名的犯案車手們提起財務賠償,但必須要先提起上訴書狀,然後才可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我也收到簡易庭通知書..下禮拜五 我要前往台中地方法院出席辯論 詢問書記官後 書記官要我提出一些證據 判決書我都收到了 判決書裡面都有附表陳列被害人 犯罪時間地點 詐取金額 詐欺手法 證據名稱等內容 當然也包含我的資料... 我若拿地方法院的刑事判決 以及銀行存摺匯款明細 這兩樣資料做為舉證這些犯案車手們的罪證事實 舉證能力足夠嗎? 我還需要哪些資料 我目前手中就這些 請問法官會站在我這邊取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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