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好: 有關遺
- 紀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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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09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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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律師好: 有關遺產繼承問題請幫我謝謝. 關係說明:被繼承人:F 繼承人:A.B.C.D.E共五人 被繼承人財產生前及身故後之財產狀況: 不動產1.2.3.4.5共五棟 現金500萬 公司1間 自小客1輛 系爭問題: 1.F生前將公司及不動產1口述贈與A (94.02.01已辦理過戶登記) F生前將不動產2.3二棟口述贈與B.C.D.E (尚未辦理過戶登記) 2.F於102.02.28身故. 3.A要求繼承F的不動產2.3.4.5及現金 4.請問大律師: 一.依法院判決及大律師見解分析A.B.C.D.E應如何分配較為公平 二. B.C.D.E是否可主張A已受贈F的公司及不動產1棟從遺產中扣除之. 三.其他 有感謝~~~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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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因此倘若F生前將公司及一棟房屋贈與A,係因A結婚、分居或營業,且贈與時,F沒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則該等財產可列入應繼遺產之計算。
至於遺產應怎麼分配方屬公允,須檢視相關資料方足以評析,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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