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視權範圍
- s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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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11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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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您好:
我與前夫簽訂離婚協議書,監護權歸我,前夫擁有固定期間之探視權。近日,為了小孩教育問題,雙方有很大的差異,他會要求要小孩補習(目前已安排一週三日之補習,不願再增加小孩壓力).或時常打電話問我們的行蹤,若不予理會,擔心小孩去他家時會遭受責罵。想請教幾個問題:
2.若小孩非常不願去前夫家,可否不受協議書上所訂探視權行使至小孩成年之限制?
3.協議書訂若無法行使探視權,將終止每月小孩扶養費知給付,是否違法?
4.考量補習日之安排,可否要求改訂探視權行使之日.若前夫不答應該如何?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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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探視權之行使方式可能會隨著未成年子女的就學、成長等有所變化,可能不是當初訂立離婚協議書時就能全盤約定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因為就學(如上小學或者上國中等)等因素而有變更探視權方式之必要,可與對方進行協商,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可請求法院予以酌定,建議與律師討論,進行相關的規劃,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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