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及16條及建築法第91條查詢車主資料
-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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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12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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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地下停車空間未經申請私自變更減少車位,市府請管委會提供違規人之資料,管委會
一直未提供,我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詢問「我如拍攝違規車位停放之車輛照片提供給市府,
市府可否向監理單位查詢車主,再向車主開罰?」,其回覆「公路監理機關所保有之個人
資料,係受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所規範,爰市府能否向監理機關查詢車主個
人資料,仍需視其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而定。」,請問是否即指市府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5及16條「公務機關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及建築法第9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處建築物…使用人(即車主)…」之規定查詢車主資料以向車主開罰?
-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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