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9年因為姊姊身為保險人員未經妹妹同意 以妹妹的名義偽造妹妹的筆跡及簽名填寫多張保險保單申請書 甚至偽造妹妹的簽名向保險公司保單貸款請問這樣的偽造文書罪如何判決?請問深知法律知識的各位大大幫我指點迷津謝謝 ! !有超過法律追訴期嗎?
姊姊這樣的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數個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行為,一個行為最高可以判五年
追訴權時效未完成。
以上供參。
趙律師您好:
請問您句話的意思是? 我不了解 ? 煩請再說明一下 謝謝 ! ! 小雨
依據民國89年之刑法第80條規定,偽造文書之追訴權時效為10年,故時效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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