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據知民國九十六年以前台灣的法律是不承認婚姻登記制,我和我先生是在民國九十四年韓國登記結婚,當時沒有任何儀式,台灣方面是由駐韓國的台北辦事處幫我寄出登記表,這樣的話這個婚姻是否成立呢??
另外!!假設不成立的話,我有兩個孩子,監護權屬於誰呢??
結婚的方式依結婚地的法律。因此,只要依韓國的法律登記結婚,而無台灣法律規定近親、重婚等結婚無效之情形,婚姻就屬有效成立。以上謹供您參考。
如果韓國承認登記制的話,你們的婚姻就算有效,至於小孩監護權是離婚時要處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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